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文件
计价费[1998]800号
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发布船舶及船用产品检验计费标准的通知
交通部、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物价局(委员会):
1997年底,《国家计委、财政部关于第一批降低22项收费标准的通知》(计价费[1997]2500号)规定,交通部门船舶检验收费标准,在原国家物价局《关于调整船舶和船用品检验收费标准的通知》([1993]价费字119号)规定的收费标准基础上,降低10%。为此,我们对1993年发布的《船舶检验计费规定》和《船用产品检验计费规定》进行了修订,现将重新修订的《船舶检验计费标准》和《船用产品检验计费标准》印发你们,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:
一、 新的《船舶检验计费标准》中的“K”因素取值范围为:
(一) 中国船舶检验局及各直属船舶检验机构,其“K”值选取范围为0.9以下。
(二) 设在沿海省份、直辖市的地方船舶检验机构,其“K”值选取范围为:河船0.54-0.76;海船0.63-0.9。
(三) 设在水网地区的地方船舶检验机构,其“K”值选取范围为0.45-0.63。
(四) 设在非水网地区的地方船舶检验机构,其“K”值选取范围为0.3-0.45。
二、 新的《船舶检验计费标准》和《船用产品检验计费标准》自1998年6月1日起执行。过去有关船舶检验和船用产品检验计费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,以本通知为准。
一九九八年五月八日
